工伤有不给赔偿的吗现在
现在工伤可分为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两个方面,工伤认定方面不予认定情形较少,仅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下情形不属于工伤:
1、因本人故意犯罪或者由于本人醉酒或吸毒导致的;
2、自残或者自杀的;
3、在上下班途中,因本人有故意犯罪行为或者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
4、在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造成的;
6、在劳动能力鉴定前死亡的。
工伤待遇方面不予赔偿情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工伤等级鉴定错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应当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自收到重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重新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终审。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终审。工伤等级鉴定错误,可按照上述途径申请重新鉴定或终审,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错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人工资的60%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造成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人工资的100%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造成伤残的,按照本人工资和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支付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错用,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要求纠正。
工伤认定不及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除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对职工不利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不及时,可能会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及时发放,影响职工的权益。对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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