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再审申请书范文(劳动纠纷再审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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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于2021年6月22日加入公司,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2022年3月9日,王林自行离开公司。
王林离开公司后,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仲裁裁决公司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双倍工资。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双倍工资的主张。
王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双倍工资补偿的受益人应当是善意劳动者。如果使用该机器,将会鼓励工人的不诚实行为,引发劳动就业领域的道德风险。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管理人员与被管理人员之间已形成雇佣事实,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
1、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保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社会,制定本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应当具有参与劳动的诚信和善意。社会劳动。
2、从案件事实看,经查询,2009年以来,王林在本市两级法院立案民事、执行案件30余起,其中民事劳动争议案件21起。王林曾就职于广汇房地产销售公司、新华保险公司、永乐江超市、金鑫劳务派遣公司、驼岭酒业有限公司、远安保安服务公司、泽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百强酒店等.期间最长2年,最短3天。劳动关系解除后,王林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诉讼频率为每年一次,甚至每六个月一次。王林多次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通过主张“劳动者”权利来获取经济赔偿。这显然不是为了追求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违背了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公民具有正直友善的基本道德标准。
3、从社会效果来看。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协议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惩罚性民事赔偿的目的是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善意劳动者。如果劳动者屡次利用中小企业法制意识薄弱、用工不规范的弊端来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仍会生搬硬套地套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让劳动者避免不签合同就签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获取利益,会助长劳动者的不诚实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因此,王林辩称,经济补偿等诉求不应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林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他认为,由于二审法院已审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其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谋取利益缺乏事实依据。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
高院裁定:王林历年提起劳动争议案件多达21起,诉讼频率为每年一次甚至每六个月一次。其用工目的不是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格要求
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两倍工资每月支付给雇员。该条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提供惩罚性措施。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偿,适用该规定时,应当考虑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补偿的受益人是否合法。真诚,一方。
根据本案情况,2009年至今,王林向两级法院提起民事、执行案件30余起,其中民事劳动争议案件21起。王林曾就职于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超市、调度公司、酒业公司、保安公司、科技公司、酒店等,工作期限最长2年,最短工期3天。劳动关系结束后,王林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关赔偿,诉讼频率为每年一次甚至每六个月一次。
从王林的多起诉讼中可以看出,王林清楚并熟悉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他参加工作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它违背了建立劳动关系的宗旨,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第82条的规定适用于机械,支持王林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助长其不诚实行为,构成犯罪。造成劳动就业领域道德风险,故认定王林在本案中不再享受其工资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王林的再审申请。
案号:新民申1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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