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股权代持的区别案例一
2022年6月,原告阴某某与被告洪某签署《分红股权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支付25000元获得某某美容院5%的股权,按照参股百分比参与利润分红,合作期限是1年,自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同时约定,原告参与的是在职分红。协议中注明:中途退出,按照参股总金额40%退还;在职分红指大家一起经营分院的课程,要么股东自己本人参与分院业务,要么介绍新学员或参与培训,完成职责即可享受利润分红。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24999元,被告表示收到款项。2022年9月,原告获得分红4788.5元,其中股权分红2433元,推荐费2345.5元。后因为美容院经营不善,被告未支付后续分红。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借贷关系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从双方协议的内容来看,原告投入资金需要参与经营,同时双方约定原告按百分比参与纯利润分红,利润取决于经营情况,即表明亏损共担,原告并不是按照出资收取固定收益。庭审中原告自认收取了介绍新学员的推荐费,表明原告实际参与了美容院的经营。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阴某某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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