途经绿化施工路段不慎跌入树坑受伤,谁该担责?
基本案情:2021年1月5日晚上7时许,陈某某按照惯常回家路线步行走在人行道上,经过附近某段路面,突然连人带手机摔进了树坑之中,陈某某入院诊断为右侧pilon骨折、右侧腓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后住院治疗24天。此后,陈某某又在门诊复查治疗,在社区卫生服务站诊疗购药等。至于事故原因,陈某某和施工方各执一词。施工方觉得“太冤枉”:我们做好了警示标志,伤者自己不小心掉了进去。而陈先生却认为,施工方的防护措施“太敷衍”,天黑自己根本看不到,起不到任何警示作用。因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陈某某将施工方告上了法庭,索赔7万余元。
法院审理:陈某某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函、照片、住院病案、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受伤地点位某道路对面,系山东某公司绿化施工所挖的树坑;山东某公司认可涉案工程系其公司承保,但质证称上述证据仅有急救病历具有客观性,其他证据均不具备客观性,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受伤地点系其公司施工的地点,也不能证明受伤系因跌入树坑,且树坑较浅与伤情不匹配,不排除是其受伤后恶意移至地点的可能。本案中,陈某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实受伤过程,但提交的证据中陈某某的多次陈述无矛盾或有违常理之处,对受伤过程的描述基本一致皆系跌入树坑所致,且有急救病历的记载、证人于当晚查看并拍照留证证实树坑中存有新痕迹相佐证,此外陈某某的伤情与土坑的深度、状况相符;对山东某公司所述系特意移至涉案地点的辩称,因不符合常理亦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法院认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受伤地点为山东某公司施工所挖树坑。法院认为,山东某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绿化工程的施工人,在道路上进行挖坑作业活动,实施对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性的施工活动,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山东某公司虽辩称设置了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但未举证证实已履行应尽义务。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晚间出行时选择无路灯、视线不佳的施工路段,且跌落的树坑处于该路段众多树坑的中间位置,陈某某在明知存在尚未施工完成的树坑的情况下应当提高注意力警惕路面施工情况,陈某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但相较于山东某公司未履行安保、提示义务的过错程度更轻,根据双方过错认定山东某公司和陈某某各承担70%和30%的损害责任,山东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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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21年1月5日晚,陈某某像往常一样步行回家,途经某段路面时不慎摔入了树坑中。随后,陈某某因右侧腓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等原因住院治疗了24天。关于事故原因,陈某某与施工方某公司各执一词。某公司声称已设置了警示标志,认为伤者是由于自身不慎掉入树坑,与公司无关。而陈某某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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