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代持后是否享有股东权利(股权被代持后以股东下属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是否构成诈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20日,某外国公司与庞某签订股权持有协议,约定庞某以庞某名义持有南京某公司30%的股权,并向庞某支付相应金额。庞。2005年9月5日,南京公司成立,庞出资24万元,占股30%。股权置换后,庞现持有公司12.05%的股权。当一家外国公司与庞某谈判收回股权时,庞某拒绝了。2022年11月11日,除庞某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共同出具证明,确认庞某持有南京某公司12.05%的外资股权。他们还承认了外国公司的股东地位,并同意变更外国公司。登记为现公司股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外国公司提交了股权协议、汇款记录、南京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据此可以认定,南京某公司实际有外国公司出资,且除庞某以外的所有股东均认可。实际投资者在外国公司的股东身份。同时,法院向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核实,南京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因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条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国企业请求变更股东。无需批准。庞某作为名义股东,应当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某外国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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