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一些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存在过错、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存在过错的情形时,单位可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也可解除合同。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在这些情况下,单位需履行相应程序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比如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等。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金。
总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合法的依据和遵循法定的程序,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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