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202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6日,周某与L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5日,在岗,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月,每月15日发放工资,L公司提供住房、伙食补贴500元/月。2022年7月15日,周某转为正式员工。转正后,工资调整为底薪5000元/月,餐补500元/月。2022年7月31日,L公司承诺,从8月起,周某的工资将增加500元,即底薪5500元/月。自2022年7月起,L公司仅向周某支付了2000元工资,此后未再支付工资。
2022年8月20日,L公司单方面解雇了周某,此后周某不再在L公司工作。庭审期间,周某自述每月工作26天,2022年8月,周某工作17天。
根据周某提供的社保记录,自2022年5月26日起,周某就没有社保缴纳记录。
2022年9月20日,周某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要求L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以L公司经营异常、周某请求法院财产保全为由,不予受理。
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原与L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8月20日终止;2、L公司支付周某拖欠工资7195元;3、L公司向周某缴纳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的社保;4、L公司向周某支付通知费4875元。
L公司未回应或提供证据。
法院观点
周某与L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L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单方面解雇了周某,此后周某不再在L公司工作。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8月20日终止。L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经核实,L公司拖欠周某2022年7月工资3272元、2022年8月工资3923元。周某要求L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共计7195元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为周某缴纳社保。周某请求L公司缴纳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8月20日辞职期间的社保,法院予以支持。
L公司未与周某达成协议,即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周某,也未向周某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周某要求L公司支付代通知金4,875元。上诉得到法院支持。L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了周某对诉讼事实和诉讼请求的抗辩权利。
裁判结果
1、确认周某与L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于2022年8月20日终止;
2、L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支付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工资7195元;
3、L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周某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8月2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保单内),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自行缴纳;
4、L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某支付通知费4875元。
审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足额、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患病患病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保险种类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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