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和提示付款期限区别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一种权利,而提示付款期限是对行使付款请求权在时间上的规定和限制。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它是票据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
提示付款期限则是为了促使持票人尽快行使这一权利而设定的时间区间。不同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有所不同。比如,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日;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 2 个月等。
付款请求权强调的是权利本身,即持票人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而提示付款期限是对行使这一权利的时间限定。如果持票人没有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那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会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通过明确提示付款期限,可以使票据的流通更加规范和有序,保障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票据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在实际的票据交易中,持票人需要准确把握提示付款期限,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以避免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票据的其他当事人也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支付结算办法》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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