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请求权可以向谁行使
付款请求权通常可以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或其他负有付款义务的人行使。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可以向以下对象行使。
首先,对于汇票和本票,付款请求权主要是向出票人以及汇票的承兑人行使。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承诺在票据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人。而承兑人是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人,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其行使付款请求权。
其次,对于支票,付款请求权主要是向支票的付款人行使。支票的付款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支票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持票人可以据此向特定的付款人提示付款。
此外,如果票据经过背书转让,那么持票人还可以向背书人以及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但这通常是在票据主债务人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时的追索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付款请求权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持票人必须持有有效的票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等。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明确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对于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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