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以及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追索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当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时,持票人就有权向相关主体行使追索权。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承诺在票据到期时无条件支付票款的人。如果票据得不到兑付,持票人当然可以向出票人追索。
背书人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主体。背书人在背书转让票据时,就承担了保证票据得到兑付的责任。如果后手被拒绝付款,后手可以向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
承兑人是承诺在票据到期时支付票款的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旦承兑,承兑人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可以直接向承兑人追索。
保证人是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如果票据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持票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追索权有一定的期限和程序要求。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主体发出追索通知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以及被拒绝付款等事实。
总之,持票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以获得票据款项的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