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应该明确自己是否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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