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哪一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该法。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获得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的权利。
该法还对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报告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职业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在法律的保障下,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逐步完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业病防治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为此,《职业病防治法》也在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通过持续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努力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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