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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全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哪一年颁布)

合飞律师5个月前 (01-13)金融债务8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号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

第三条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动产,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住房、储蓄和生活必需品;

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等财产权;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所得的个人收入,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合同依法允许继承人延续的,按照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和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继承权、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继承权、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死者;

为了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

伪造、篡改、毁坏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之日起已过去二十年以上的,不得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按照下列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一级继承人将继承,二级继承人则不继承。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等有扶养关系的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后代以直系血统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顺位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考虑。

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得到更多的份额。

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平等。

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依赖被继承人赡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配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继承问题。继承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订立处分个人财产的遗嘱,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多名合法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办理。

自写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书面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其中一名见证人应当代为书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证人见证。

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见证。危急情况解决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记录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如果遗嘱是自己写的、代表某人写的、记录的或口头的,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撤销或更改。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遗赠有义务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履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权。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在胁迫、欺骗下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如果遗嘱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将失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均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无法通知被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者争夺。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继承声明。如果没有注明,则视为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遗赠后两个月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期限内未表示的,视为受遗赠人放弃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的,先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其余部分归被继承人继承。

如果遗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则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继承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去世;

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遗产不以遗嘱处置。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保留未出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死亡,保留的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继承,可以采取打折、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

第三十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嘱赡养协议。根据协议,照顾者承担公民的生、死、安葬义务,并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产支持协议。根据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公民的生、死、丧葬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遗赠的遗产,属于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属于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缴纳的税款和清偿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这不适用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并由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金额。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承担死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妨碍受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修改或者补充规定。自治区的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条例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时,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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