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问题汇总表(劳动纠纷问题汇总怎么写)_重复
劳动纠纷中100%败诉的十大情况汇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劳动争议中,企业败诉率高达70%,而在以下十种情况下,企业几乎百分百败诉。每当工人遇到这些情况时,他们在解决纠纷方面还是有优势的。他们不能受到无良雇主的恐吓和欺骗,要敢于维护自己受损的权益。
NO.1不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号文首次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双倍工资”。
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主,不了解法律规定,或者认为可以随时解雇员工,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不需要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因此不愿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能够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签订合同,公司几乎肯定要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
NO.2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拿走,公司无法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
也有一些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公司管理不严,导致劳动合同丢失或者员工离职时公司保存的劳动合同被员工带走。当员工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差额时,公司无法证明劳动合同确实签订,因而败诉。
NO.3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继续工作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切就结束了,不关注合同是否到期,或者注意到合同到期但不认真对待。因此,当员工与公司发生矛盾,员工被解雇,以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只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NO.4试用期员工聘用条件未约定
大多数企业都知道,如果员工不符合用工条件,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定条件。因此,当员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庭提起诉讼时,公司大多声称因员工不符合用工条件而被解雇。
然而,当仲裁员要求公司出示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聘用条件时,公司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因此解雇被视为违法。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没有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试用期员工的用工条件,因此无法证明员工不符合用工条件。
NO.5规章制度未公开
许多公司都制定了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员工的行为。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才能对员工生效。企业援引这些未公开的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合同时,由于该规章制度未公开,在劳动争议中不会得到仲裁或法院的认可。
NO.6虽然规则和规定已经公布,但没有保留任何证据。
有时公司明确公示了规章制度,甚至长期适用,但由于没有留下任何公示的证据,一旦员工不承认公司以合理的方式公示了规章制度,公司还将面临规章制度得不到执行的问题。仲裁或法院认可的困境。
NO.7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名确认
很多公司都在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注明,旷工或经常迟到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很多企业的考勤都是手工进行,只有员工本人或考勤负责人的签名,而没有员工的签名确认。由于该证据很容易伪造,一旦员工无法识别考勤的真实性,该人工考勤就无法作为证据,使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被视为违法。
第八条以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可以以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企业在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忽略了法律还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应当以培训或者岗位调整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将导致仲裁机构或法院非法终止劳动合同。
同样,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存在用人单位无法通过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前提。用人单位未履行必备手续的,也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NO.9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件尚未送达员工
企业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往往因员工已离开企业或当面向员工交付收据时被拒绝,而未采取其他措施为员工提供服务并保留交付证据。根据民法通则,意思表示必须送达后方可生效,因此未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企业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证据时,只要劳动者否认收到该决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就不会认可,因为该决定已经终止。未交付。
同理,其他法律文件如果未送达员工手中,也不会得到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认可。
NO.10滥用终止权
很多企业经常以“不符合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合企业文化”等自认为合理的理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在仲裁或诉讼中仍然认为自己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事实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程序。不符合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种终止当然是非法的。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石家庄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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