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区别
开除、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情形、程序等方面。
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等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分。通常是职工存在严重过错,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且这种处分具有强制性和惩戒性。
除名则是针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一定期限,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的职工。这也是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解除劳动合同相对更为广泛,既包括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包括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情形多样,比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程序上,开除和除名一般需要经过特定的内部程序,如调查、审批等。解除劳动合同则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法律后果来看,开除和除名可能会对职工的声誉产生一定影响,且可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重新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则根据解除的具体原因和方式而有所不同。
总之,开除、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虽然都涉及到劳动关系的终止,但在概念、适用条件、程序和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