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停工留薪期由谁确定
第一次停工留薪期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来确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在实践中,第一次停工留薪期通常由用人单位来确定。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对于职工的工作情况和受伤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能够反映出职工的伤情严重程度和治疗所需的时间。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会根据职工的伤情,结合相关规定和经验,合理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
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并非是绝对的。如果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期限存在异议,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理的停工留薪期。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伤情发生变化,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也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是保障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权益的重要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确定和管理停工留薪期的职责,确保职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治疗。同时,职工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治疗,以便早日恢复工作能力。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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