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等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从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
当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时,其应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在此情况下,可以依法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比如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明确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那么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可被追加。
在公司清算、破产等程序中,如果股东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或无法清偿债务,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法院会严格审查证据和事实,以确保公正和合法。同时,股东也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利,如果认为不应当被追加,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和抗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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