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独资企业(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如果你赢了官司,你不会得到任何钱。公司已经人空了。有财产的股东将100%的股权转让给在诉讼中负有大量债务的其他人。看公司的情况,我感觉钱是永远也回不回来了。“请问,有没有办法让案子起死回生?”这是客户今年2月份来咨询的问题。律师分析案件材料后认为,加上公司现有股东并没有多大帮助。最重要的是,在更多的机会执行到位之前,加上公司的原始股东,经过团队讨论和与客户的详细分析,客户决定将案件委托给我们。
律师接案后,立即收集了大量证据,并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等全套立案材料。该案已成功立案。法院于5月组织了听证会,并于6月初收到法院通知。裁定追加公司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现将我处理此案的经验与大家分享一下:
2020年2月,客户开始向A公司提供运输服务,A公司仅支付部分运费。其中几笔运费是通过A公司股东张某的个人账户支付的。截至2020年12月,A公司欠客户运费共计27万元。袁某,因A公司在客户多次催告下拒不支付拖欠运费,客户于2021年3月将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客户的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拖欠运费27万元。和兴趣。后因A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客户于2021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无法查明A公司拥有财产已可供执行,并于2022年1月终止本案。执行程序裁定。A公司原股东张某原持有该公司100%股权。2021年5月的诉讼中,张某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李某。客户了解到,张某有2处房产,李某有大量终审案件无法执行。
律师申请追加A公司原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涉案债务发生期间,张某是持有该公司100%股份的股东。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独立,且张某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的几笔公司运费判断,明显存在张某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在一起的情况,且张某通过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张某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但在涉案债务发生期间,他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虽然他转让了公司股权,但不能免除他应承担的责任。从张某转让股权的时间以及股权受让方存在大量股权受让方无法执行的情况来看,张某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无偿还能力的人,显然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恶意转移。因此,应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辩称,自己已不再是该公司股东,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主张,认为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号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条第2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因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有事实、法律依据,对客户的追加申请予以支持。
事实上,本案中,客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运费时,也可以将公司原股东张某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公司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诉讼中的一人公司股东只要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一般都会被追究连带责任。这样,公司和股东在收到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不用说,公司不会等到执行失败。法院结束执行程序。然后再申请追加股东,这样省时、省力、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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