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出资不到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这可能包括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凭证等相关证据。公司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这需要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财产调查等环节来确定。
还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例如,如果股东已经在合理期限内补足了出资,或者有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么可能不会被追加。同时,对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认定也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
总之,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由法院进行审查和判断。债权人在主张追加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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