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不到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追加为。
1. 若公司无财产,而未履行或未义务,此时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责任。
2. 股东,比如以,但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也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3. 公司进入后,股东未出资到位的,应当要求该股东缴纳所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时若未缴纳,也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事实,且要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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