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这是基于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以及饲养人对动物具有控制和管理的义务。比如,某人饲养的狗在公共场所咬伤了路人,那么饲养人就需要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存在一些例外规定。例如,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免责事由。这是因为这类危险动物的危险性更高,需要更严格的责任约束。
在实践中,确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动物的种类、饲养环境、管理情况等,以确保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承担。准确理解和适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对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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