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如何归责
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
在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
然而,也并非绝对,存在一些法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比如,如果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有人故意挑逗具有攻击性的动物而导致自己受伤,饲养人或管理人可能会减轻或免除责任。
此外,如果是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明确了在存在第三人过错的复杂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和追偿机制。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认定、过错的判断、损害与动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总之,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基础,但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平衡,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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