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清单和租赁合同区别
一、租赁清单和租赁合同区别
租赁清单和租赁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性质与目的
1. 租赁合同是一种契约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旨在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关于租赁物使用、租金、租赁期限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对整个租赁关系全面、综合性的约定。
2. 租赁清单主要是对租赁物的详细记录。其目的是清晰列出租赁物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状态等详细信息,是租赁合同的附属文件,用以明确租赁物的具体范围和状况。
(二)内容详略
1. 租赁合同包含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物的概括性描述、租金金额与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众多条款,内容全面且复杂。
2. 租赁清单相对简单,主要集中于租赁物的明细,比如在中,会列出房屋内的家具名称、型号、数量等,不会涉及租金支付等其他租赁关系的约定。
(三)法律效力
1. 租赁合同是确定租赁关系的主要依据,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确定,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租赁清单是租赁合同的补充,主要用于在发生纠纷时,对租赁物的界定提供更明确的依据,辅助租赁合同确定双方关于租赁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租赁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相关事宜达成合意,例如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租赁合同即成立生效,而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在实践中,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使租赁物尚未交付,承租人就有权利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同时承租人也需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支付租金等。这充分体现了租赁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的特性。
三、租赁合同实践性合同吗
租赁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而是诺成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的标的、租金、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即成立生效,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给乙,从下个月1日开始,租金每月1000元,双方签字后合同即成立,即使到下个月1日甲尚未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乙,该租赁合同也是有效的,乙有权要求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履行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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