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租赁与谁签合同
一、车位租赁与谁签合同
车位租赁通常与车位的所有者或者有权出租者签订合同。
如果是小区内的车位,可能的情况如下:
1. 产权车位:由车位产权人签订合同。若产权人是开发商,在车位未售出期间,开发商有权出租车位,租户与开发商签订;若产权人是业主,购买了车位的业主可以将车位出租给其他业主或外来人员,此时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 公共车位:如果是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的车位,这些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收取的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在非小区场景下,比如商场、写字楼的车位,由车位的所有权主体(如商场的开发商、写字楼的所有者等)或者被授权的管理运营方(如商场管理、写字楼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二、合同能否抵扣
房屋租赁合同本身不能直接抵扣。但如果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房屋租赁支出,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在计算时可以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从角度来看,取得的房屋租赁专票,如果是用于应税项目(如办公场所租赁用于生产经营等),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租赁房屋,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个人而言,在计算时,符合规定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一定标准内扣除,但这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直接抵扣,而是依据租赁合同及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申报时进行的扣除操作。
三、怎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以下几种方式:
1. 协商解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就达成一致意见,通过签订解除协议的方式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双方需对后的相关事宜,如租赁物的返还、租金的结算等作出约定。
2.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发生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承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再提供租赁物,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承租人对租赁物严重不当使用,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3. 约定解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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