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租赁合同到期租户不搬走怎么处理
一、民法典租赁合同到期租户不搬走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不搬走,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首先,查看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届满后房屋返还的相关约定,若有明确条款,可依据该约定要求租户履行搬走及返还房屋的义务。
其次,书面通知租户,告知租赁合同已到期,限定合理期限要求其搬离,并明确逾期不搬离将承担的不利后果,如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等。
若租户仍不配合,可采取法律手段。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租户搬离房屋,并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在诉讼过程中,需准备好租赁合同、书面通知等相关证据,以证明租赁期限已届满且租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走的事实。
若租户的物品遗留在房屋内,在确保有见的情况下,对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避免后续因物品问题产生不必要纠纷。通过合法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民法典租赁合同维修义务谁承担
在民法典中,租赁合同的维修义务承担规则如下: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这是因为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应当确保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当租赁物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但如果是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则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比如承租人过度使用、不当使用导致租赁物损坏,此时承租人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而应由自身负责维修以恢复租赁物原状。总之,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形,按照上述规则确定责任归属。
三、租赁合同提前解约损失如何计算
租赁合同提前解约损失的计算,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其一,直接损失。包括因提前解约导致的装修投入损失。若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且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修残值无法利用,该残值损失可作为直接损失。还有未摊销的租金。若承租人已预先支付租金,提前解约后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部分可认定为损失。
其二,可得利益损失。若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明确、可预期的经营利益,因提前解约而无法实现,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也应计算在内。但需满足可得利益具有确定性、可预见等条件。
其三,违约成本。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需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这也构成损失的一部分。
其四,其他合理损失。例如为履行租赁合同而支出的中介费等合理费用,因提前解约导致的额外搬迁费用等。
在计算损失时,受损方负有减损义务,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损失数额,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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