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应当具备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能够理解合同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
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条款,都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四是达成合意。双方就租赁的主要条款,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要件,租赁合同才能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改变租赁用途能吗
在租赁合同中,改变租赁用途是否能解除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是看租赁合同的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且约定若违反此约定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承租方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时,出租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二是看改变用途的行为对租赁物的影响。如果改变用途导致租赁物受到损害,或者危及租赁物的安全,影响了出租方的权益,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出租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承租方有妥善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不得对租赁物造成损害。
三是若改变用途的行为经过出租方的同意,那么出租方则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因为此时改变用途的行为已得到出租方的认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
总之,改变租赁用途能否解除合同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以及改变用途行为的具体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三、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转让
租赁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从出租方角度来看,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转让租赁合同,此转让行为通常无效。因为租赁合同是基于出租方与特定承租方之间的信任及约定建立的,出租方有权选择租赁对象。若承租方要转让,应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出租方有权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接受新承租方。
从承租方角度,其转让的实质是将租赁权让渡给他人。若经过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与受让方可以协商确定转让相关事宜,如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受让方将取代原承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的地位,承担相应权利与义务。
此外,若租赁合同中有禁止转让的明确约定,那么承租方不得进行转让。总之,租赁合同的转让并非随意为之,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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