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成立要件具体如下: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如果债权不合法,比如因赌博等非法原因产生的债权,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若债务人客观上无法行使,则不构成怠于。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权未到期,第三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债务人不行使其债权,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还需注意的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实践中,准确判断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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