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成立要哪些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其成立条件具体如下: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的债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不合法,如赌债等,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或者虽未行使但有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等,则不构成怠于行使。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只有在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未到期,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提前履行。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损害”,通常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其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例如,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乙对丙享有 20 万元到期债权,但乙一直不向丙主张权利,导致乙没有足够的财产来偿还甲的债务,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主张权利。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代位权才能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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