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
一、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
在江苏办理离婚冷静期相关事宜,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申请。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需携带本人簿、、,同时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其中应明确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是受理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是申请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延长
在江苏,离婚冷静期一般是30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延长。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于的一项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出现类似冷静期“延长”的效果。比如,在冷静期届满前,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申请,之后双方又重新提出离婚申请的,则需要重新计算30天冷静期。另外,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是否可以适当延期,需根据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这并非是对离婚冷静期本身的延长。
三、离婚冷静期多久能离婚
在山东,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与全国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在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再次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若未在规定的三十日内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则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一方想要离婚,可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具体的审理期限,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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