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申请
一、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申请
在江苏申请离婚冷静期,具体程序如下:
1. 提出申请:夫妻双方需共同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需携带本人的簿、、,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书。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受理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相关信息真实无误,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冷静期设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期满办理: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再次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将颁发离婚证。
二、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办理
在江苏办理离婚冷静期相关事宜,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是申请。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需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证,同时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应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是受理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是申请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江苏离婚冷静期如何延长
在江苏,离婚冷静期一般是30天,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延长。
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关于的一项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出现类似冷静期“延长”的效果。比如,在冷静期届满前,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申请,之后双方又重新提出离婚申请的,则需要重新计算30天冷静期。另外,如果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是否可以适当延期,需根据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这并非是对离婚冷静期本身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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