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该如何约定
一、该如何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三个月至一年内签署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至三年内签署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而对于期限为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二、工资怎么结算
关于试用期辞职时工资结算问题,若已签署劳动合同,则须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进行清算;若尚未签订,可采取即时结算方式于离职当日结清工资。
试用期内被辞退者,应按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无差别支付工资。
劳动者工作天数与所获薪酬应成正比,不得任意扣除。
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试用期辞职时,工资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并结算。
试用期离职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领取工资,具体时间视劳动者离职日期而定。
另有一种情况是与当月正常发薪日期同步发放。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对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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