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公司强制辞职,合法吗
【案列说法】
胡某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期限至31日,约定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
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
【律师普法】
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按照《》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正确的做法,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其他疑惑的,欢迎咨询合飞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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