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劳务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二者所涉及到的法律类别存在本质性的差别。
劳动合同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文件,无疑是归类于劳动法规体系之中;而劳务合同则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凭证,它自然隶属于民法、经济法两大范畴。
对于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亦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的签署双方必须由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共同参与;
劳务合同的签署主体却可以是公民或法人,甚至是公民与法人的组合形式,因此,劳务合同对于主体并未设定特别的限制。
再者,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所处的地位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劳动者将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份子,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征;相比之下,劳务合同的签署双方彼此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他们始终保持着相对独立的平等主体身份,各自以自身名义来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劳动环境和劳动防护设备;
在劳务合同中,却无需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确定报酬的基本原则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需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数量、质量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从而体现出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价格的支付则遵循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如何支付职工的
倘若未能成功续签劳动合同,以下为应给予的经济赔偿内容:
1.依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累计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其本人工资标准的一个月作为补偿;
2.若劳动者在现单位已供职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以达到一整年的时长,则将此时间段视为一整年来计算;
3.若劳动者在现单位供职时间未达六个月,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其本人工资标准的半个月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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