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用工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区别
全日用工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工作时间、薪酬支付、社会保险、合同形式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存在区别。
全日用工合同,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全日制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等义务的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则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按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且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在薪酬支付方面,全日用工合同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方面,全日用工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其他保险则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合同形式上,全日用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在解除合同的条件上,全日用工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总的来说,全日用工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在多个方面存在差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选择用工形式和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充分了解两种用工合同的特点和区别,依法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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