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是不是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劳务关系是不是适用
根据相关,劳务关系并不适用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其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需遵循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而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及其所聘任的劳动者,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劳动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不适用于劳动法律的规范范畴。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劳务关系的赔偿标准
在涉及劳务关系的意外事件中,若因提供劳务一方所进行的劳务活动引发对他人的损害,那么对此项责任应由接受劳务的另一方负责赔偿;然而在接受劳务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必要的赔偿之后,可根据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向其行使追索权。
具体而言,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间产生劳务关系时,当提供劳务一方因自身的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该损害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一旦接受劳务一方履行了法定赔偿义务,就得以拥有权利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进行追索。
反之,若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双方负有过错的程度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损害,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该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亦享有权利向接受劳务一方提出补偿申请。
在接受劳务一方完成补偿之后,同样具有向第三人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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