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怎样的
一、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通过协商一致而确定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等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培训条款。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等相关事项。
(三)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条款。双方可协商约定如补充、带薪具体安排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中常遇的霸王条款有什么
劳动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限制劳动者离职条款。比如规定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离职,否则需支付巨额违约金。实际上,除特定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依法享有离职权利。
(二)不合理的试用期条款。如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过低等。试用期时长应符合法律规定,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规避劳动风险条款。有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概不负责”等条款,这种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承担工伤责任。
(四)模糊岗位职责和报酬条款。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劳动报酬等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借此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条款,遇到霸王条款要敢于拒绝或要求修改。
三、下面什么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以下一些内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 试用期条款。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具体是否约定以及试用期的长短,需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2. 服务期条款。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会涉及服务期约定,它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特定的专项培训并支出相应费用。
3. 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知悉的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等内容。并非每份劳动合同都需要约定竞业限制。
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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