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工资可以约定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吗
一、劳动合同工资可以约定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吗
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是不合法且无效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等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约定来规避这一法定责任。
(二)损害劳动者权益。社保关乎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失业、和等多项权益。若由劳动者自行购买,一方面可能增加其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失业、工伤时,劳动者难以获得应有的保障。
(三)存在法律风险。即使双方有这样的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或者劳动者面临需要社保保障的情形,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补缴社保费用、支付相应赔偿等。
综上,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由劳动者自己购买社保,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具体来说,该条规定主要涉及以下要点:
(一)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若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遵循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构成违法。例如,在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且无法定解除事由时,用人单位擅自。
(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需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条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
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无“临时工”这一法律概念,与之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样需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包括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
总之,所谓“临时工”应根据具体用工形式适用相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受法律约束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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