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处理
一、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处理
当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报酬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进行协商,就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二)适用集体合同规定。若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且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等标准有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其标准对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三)参照同工同酬标准。若既未协商确定,又无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对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分员工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分注销时员工劳动合同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若总公司继续存续且愿意承接分公司员工,可由总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员工劳动关系转至总公司,员工在总公司安排下继续工作,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二)协商。总公司或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
(三)劳动合同终止。若分公司注销后没有后续安排,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依法终止。用人单位同样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分公司注销时应依法妥善处理员工劳动合同,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分公司注销员工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分公司注销时员工劳动合同的处理,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总公司承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可与分公司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年限通常可连续计算。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总公司不愿承接或员工不愿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安排到其他关联公司。若存在其他关联公司且员工同意,也可将员工安排至关联公司工作,此时应明确相关待遇及工作条件等事项,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总之,分公司注销时处理员工劳动合同需遵循,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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