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和权益。
(二)书面形式要求。为了确保变更的明确性和可追溯性,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因变更内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书面记录能清晰反映双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变更事项。
(三)文本持有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各执一份。这保障了双方都能清楚知晓并依据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防止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另一方利益。
二、劳动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审查需关注多方面法律规定,注意事项如下:
(一)合同主体信息。要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号码等,确保主体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法资格。
(二)合同期限条款。明确合同的类型,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期限约定应符合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三)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工作地点需明确约定,涉及跨地区工作的,要详细说明。
(四)劳动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时间等要清晰明确,不得低于当地标准,且应约定等特殊情况下的报酬计算方式。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合同应明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种类、比例等,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应明确防护措施和待遇。
最后,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条款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1. 裁员情形:用人单位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在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等情形,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等法定情形下,可进行经济性裁员。
2. 裁员程序: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 优先留用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 重新录用: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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