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试用期没社保?别被忽悠了!你的权益一文讲清
** 派遣工试用期,公司不交社保是“潜规则”还是“违法操作”?我的“五险”去哪了?
刚通过劳务派遣入职新公司的小王,满心欢喜准备大展拳脚,签合同时,派遣公司HR却轻描淡写地说:“试用期三个月嘛,社保先不缴,转正后一起补,大家都这样,能省点钱。”小王隐约觉得不对劲,但又说不出个所以然,现实中,像小王这样在试用期被“善意提醒”放弃社保的派遣工绝非少数。这看似“约定俗成”的操作,实则踩中了法律红线!
试用期不是社保“真空地带”,派遣关系更非“挡箭牌”
许多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心存侥幸,认为试用期员工“不稳定”,或者觉得劳务派遣这种“三角关系”可以模糊社保责任,这完全是误解!
- 劳动关系确立即触发社保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是劳动关系的正常存续阶段,绝非“预备期”或“考察期”就能豁免法定义务。
- 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缴费主体:《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派遣单位不可推卸的核心责任,用工单位作为实际使用者,依据该规定第十八条,对派遣工的社保权益同样负有监督和连带责任。
- “协议放弃”社保是无效条款:无论是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还是员工签字的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凡是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的内容,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社保缴纳是国家强制义务,个人无权“自愿”放弃,单位更无权以此免责。
试用期不缴社保,伤害的是谁?
- 对劳动者(你):
- 保障断档:生病无医保报销、工伤无保障、生育无津贴、失业无救济、未来养老金缩水,一场意外或疾病,就可能让你陷入困境。
- 权益受损难追偿:一旦发生争议,补缴过程复杂耗时,期间应享受的待遇(如医保报销)可能无法追溯,损失的是真金白银。
- 影响连续性:社保缴费年限直接影响未来退休金高低、购房购车资格(部分城市)、积分落户等,中断缴费后果严重。
- 对用人单位(派遣公司/用工单位):
- 法律风险高企:面临劳动者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查处、行政处罚(罚款、加收滞纳金)乃至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 补缴成本巨大:一旦被查实,不仅要补缴欠费本金,还需支付高额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 声誉扫地:不依法缴纳社保,必然损害企业形象,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在市场竞争中失分。
- 连带赔偿风险:若因未缴社保(尤其是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待遇,用工单位作为实际使用者,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遭遇试用期不缴社保,你该如何维权?
别沉默!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 收集证据:劳动合同(特别是派遣协议)、工资条、银行流水、工作证、工服、考勤记录、与HR或主管关于社保的沟通记录(录音、微信、邮件等),证明你与该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处于试用期。
- 内部沟通(可选):尝试与派遣公司HR或负责人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违法,要求立即补缴,注意保留沟通证据,如对方态度良好并承诺解决,可优先内部处理。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这是最常用、最有效的途径,携带证据前往公司所在地或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并可能处以罚款。
-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投诉无果,或者你同时因单位不缴社保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税务部门举报(针对社保费征收职能):自2020年11月起,社保费征收已基本划转至税务部门,也可尝试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社保欠费问题。
建议参考:
- 入职前擦亮眼:优先选择口碑好、运作规范的派遣公司,面试时可主动询问试用期社保缴纳政策,模糊其词或直接说不缴的需警惕。
- 合同条款仔细审: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看清社保缴纳条款,确认起始时间(应为用工之日)、缴纳基数、险种是否齐全。模糊表述或空白项坚决要求明确。
- 工资条每月核:关注工资条中社保个人扣缴部分是否体现。试用期首月工资条无社保扣款,就是危险信号!
- 保留证据常态化:保留好所有与工作、薪资、社保相关的文件、记录、沟通凭证。
- 勇于合法维权:遭遇侵权不要怕麻烦或担心“丢工作”,忍气吞声只会纵容违法行为,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就要积极争取,维权过程也是促进行业规范的过程。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十九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 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注:九十二条涉及罚款、吊销许可等)
-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明确用工单位在工伤中的协助义务及可能的连带责任风险)
小编总结:
派遣工试用期不缴社保,绝非行业“惯例”,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试用期一天,社保权利就存在一天。劳务派遣模式绝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逃避社保责任的“避风港”,派遣单位作为法律上的用人单位,责无旁贷,劳动者切勿被“转正后补缴”、“大家都这样”等说辞蒙蔽,社保是你的“护身符”和“未来粮仓”,从入职第一天起就应依法足额缴纳,遇到侵权行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每一次依法维权,不仅是在保护自身权益,也是在推动劳动环境的改善与法治的进步。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你法定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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