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休养期间,单位能停缴几个月社保?律师,一天都不行!
小王在工作时意外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医嘱需休养6个月,复工后他发现,单位在他休养的第3个月就擅自停缴了他的社保,单位给出的理由是:“你都没上班,公司凭什么一直替你交?” 小王懵了,难道工伤休养期间,单位真的可以随意停缴社保吗?法律明确规定,工伤职工的社保缴费义务在停工留薪期内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持续履行”,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最低几个月可以不交”的豁免期。
工伤,意味着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职业病,正处于最需要保障的脆弱时期。此时社保(特别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连续有效,是职工获得及时足额医疗救治和法定工伤待遇的基石。用人单位单方面停缴社保,是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违法行为。
如果单位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停缴了你的社保,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 工伤保险待遇受阻:一旦断缴,社保经办机构将依法暂停支付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该按月发放的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后续可能产生的伤残津贴等,你想安心养伤?经济来源可能首先被切断!
- 医疗保障“断档”:工伤医疗费用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社保停缴后,你可能无法正常使用医保卡结算,面临需自行垫付高额医疗费的困境,事后追偿更是劳心劳力。
- 社保权益严重受损: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缴费年限中断,直接影响你未来的退休金计算、终身医保待遇等长期权益,单位一时的“节省”,牺牲的却是你后半生的保障。
- 维权成本陡增:为了追回被停缴的社保和应得的待遇,你不得不投入额外的时间、精力和可能的法律成本去维权,身心俱疲。
法律的天平,始终向处于弱势的工伤职工倾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此条虽侧重未参保情形,但核心精神是强调单位的绝对缴费责任和待遇支付兜底义务)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关系存续,单位须维持“原待遇”,社保作为法定福利,必然包含其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确立了单位持续、强制性的参保缴费义务,无“停工可停缴”例外)
核心结论: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绝非用人单位社保缴费义务的“豁免期”或“打折期”。
立即沟通申诉:一旦发现单位停缴,第一时间书面(如邮件、微信文字留存)向单位人事或负责人提出异议,要求立即补缴并恢复,沟通时录音更佳。
全面收集证据:保留好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载明休息期)、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查询截图(显示停缴月份)等,这些都是维权的铁证。
寻求行政救济: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常为税务局)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单位补缴。
启动劳动仲裁:若投诉无果或待遇受损,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补缴社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赔偿因社保断缴造成的损失等。医疗期内申请仲裁,时效还可能中止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如前文所述,强调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变)。
社保是工伤职工抵御风险的“生命线”,法律为其编织了最严密的保护网。所谓“工伤后最低几个月可以不交社保”的说法,是彻头彻尾的误解甚至恶意误导。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停缴社保,于法不容,于理不通,于情难悯。工伤职工及家属务必擦亮眼睛,坚定捍卫自身法定的社保权益,遇到侵权,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法律是你最坚实的后盾,持续有效的社保是你安心养伤、无惧未来的底气。任何试图切断这条生命线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正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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