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有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某些情况下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至少要与原合同条件相同,甚至更好,而劳动者拒绝续订,此时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确定是否有经济补偿金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具体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等。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总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有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劳动者如果对自己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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