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第几次应该签永久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当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没有出现该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永久”不可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动者能够更安心地工作,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价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正确理解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在符合条件时积极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依法依规进行劳动合同管理,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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