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几次后算长期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出现该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第二项(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职业的稳定性会更强,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劳动者仍需遵守劳动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用工的灵活性,但也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解释可能会因地区、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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