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超过一年怎么办(工伤认定超过1年)
在一家刺绣公司工作的王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但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一年,故未依法认定为工伤。考虑到王某的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刺绣公司,为王某获取一定数额的赔偿。还为王申请司法救助资金,用心传递正义温暖。8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案件结案政治和谐”新闻发布会,介绍这起司法协助案件。
工作中不慎受伤
逾期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王某于2015年4月加入某刺绣公司(以下简称刺绣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刺绣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8月15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来他被诊断出患有下颌骨骨折。
2017年8月14日,王某向某市A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该刺绣公司的劳动关系。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定,认定王某与刺绣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裁定书分别于2017年10月31日和2017年11月2日送达王某和刺绣公司。
2017年12月5日,王某向某市A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A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王某的申请超过一年法定期限,发出了驳回工伤认定申请通知书。王某向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复议,维持原驳回通知书。
2018年4月12日,根据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规定,王某向某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A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
B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期限。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受伤,2017年8月14日至11月2日(最迟至11月17日裁决生效日)期间为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的期间。如果扣除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王某应在仲裁后立即向被诉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但他直到获得裁决后35天(裁决生效后18天)才申请工伤认定,明显长于工伤认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年的法定期限,因此2018年7月3日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5月27日,某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检察院对王某生活情况进行调查
申请司法救济
2019年7月17日,王某向B区检察院申请监督。B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调取了诉讼卷宗和仲裁卷宗,并与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刺绣公司、申请人王某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找出以下事实:
首先,王某的受伤符合第《工伤保险条例》条“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规定的工伤条件。
其次,王某对法律的误解导致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期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无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均视为已提出申请。王某认为,申请工伤认定前需通过劳动仲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申请期限被超过。
三是刺绣企业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履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未主动向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过错。
四是王夫妇以打工为生,收入低且不稳定。他们需要赡养三名老人(其中一名残疾人)和两名在校儿童(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生活困难。
B区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王某系工伤。扣除申请劳动关系仲裁的时间,2017年11月18日是王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最后一天。但王某于2017年12月受伤,5日才向A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明显超过法定时限。法院判决和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无不当,故对监察申请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
鉴于王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性,B区检察院积极致力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一方面,他向王解释行政决定和法院判决的合法性。他对法律的误解是其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期限而无法获得工伤赔偿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我们多次与刺绣公司协调,指出刺绣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等。保险管理部门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也存在失误,说服刺绣公司同意给予王某一定数额的赔偿。
双方最终于2019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刺绣公司主动赔偿王某元,王某同意不就劳动合同及工伤赔偿纠纷向刺绣公司主张权利。
B区检察院考虑到王某家庭经济困难,上诉合理但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符合中六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号《信访人依法申诉有合理性但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规定》。对解决问题困难、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并提起诉讼再探望的,可参照《执行办法》规定,决定给予1万元司法救助元。
来源:检察日报司法网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