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刑和法定刑的关系是什么(宣告刑和法定刑的关系是)
人民法院对任何案件的判决都不是任意的,但同一罪行的量刑确实不同。那么这是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法定量刑和宣告性量刑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法定刑和宣告刑呢?两者有什么区别?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
一、宣告刑与法定刑的概念及区别
法定量刑是指刑事立法对特定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宣告刑是指司法机关在具体刑事案件中依法对犯罪分子实施宣告并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刑事案件和犯罪分子的特殊性。宣告刑罚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处罚从宽、从重、减轻,也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
二、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首先,法定刑是由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确定的,而宣告刑是由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的。
其次,法定刑有多种刑罚种类可供选择,而宣告性刑罚只能是特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
最后,宣告刑罚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处罚从宽、从重、减轻,也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因此,法定处罚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性处罚是执法中的运用。
三、宣判的确定方法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宣告刑的确定方法是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础刑,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1.确定基句
一般而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称为定罪事实。除定罪事实外,与行为人或者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者从宽处罚。处罚。或者各种免除处罚的具体事实情节,如未成年犯、聋哑犯、未遂犯、共犯等,称为量刑情节。
基准刑的确定,是根据定罪事实确定量刑的起点。
二、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刑
(一)一般量刑情节,采用“同方向加、反方向减”的一般方法。
“同向加反减”的方法可以用数学表示为:基数(1+加重情节的调整比例-减轻情节的调整比例)。“部分乘法、部分加减”的方法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单一特定量刑情节与单一一般量刑情节并存时,先用具体量刑情节调整基句,然后再用具体量刑情节调整基句。采用一般量刑情节。量刑情节调整,两者之间存在乘法关系。其次,对于有多种具体量刑情节的,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调整,具体量刑情节之间存在乘法关系。三是对于具有多种具体量刑情节和多种一般量刑情节的,具体量刑情节先按照连续相乘的方法调整基数刑。在此基础上,一般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反向相加”的方法。采用减法调整。(二)针对具体量刑情节,采取特殊的逐步调整方法。具体来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犯罪、聋哑人犯罪、过度防卫、过度避险、准备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刑法总则规定,对于共犯、胁迫、共犯、教唆等量刑情节,应当先按照该量刑情节调整基刑,再按照其他量刑情节调整。
(3)法官行使10%的综合裁量权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10%范围内调整基刑。调整后的结果仍不适合罪刑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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