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吗(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案情】于某某卖鱼回来途中遭遇海难,下落不明已有四年。其间,其妻子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并出于独占遗产的目的,故意不申请宣告余某某死亡。为了保护自己的继承权,于某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儿子死亡。法院经审查,裁定不予受理。【解说】本案涉及申请人死亡宣告令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死亡案件的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模式可以表述为“失踪”+“法定期限”+“申请”+“宣告死亡”。公告”=“判决”。判决内容是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将具有与自然死亡同等的效力:主体资格消灭、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债权被剥夺。可见,无论谁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其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死亡宣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和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四)其他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同时,在先顺序的申请人具有排他性效力,在先顺序的申请人排除在后顺序的申请人,所有具有相同顺序的申请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与本例相同。失踪人员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如果其配偶不申请宣告死亡,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无法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权益。这不符合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当事人长期下落造成的财产、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以及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严重影响,从根本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被宣告死亡者的当事人。目的。无论利害关系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应该有优先顺序。这就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含义。因此,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不应受到命令限制。鉴于《民通意见》中关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的规定过于绝对,不利于保护部分利害关系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继承权、债权等,现提出两点建议:一、建议修改《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将本条前两项合二为一,将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死亡申报第一顺序申请人,使其与继承法中的第一继承顺序一致。函授以达到保护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目的。2.建议在《民通意见》中增加一条规定,允许后利害关系人在能够证明前利害关系人有非法目的且不申请死亡宣告的情况下,行使宣告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事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权利,从而达到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目的。(作者单位: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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