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几个月)
案例回顾一
被申请人肖某与申请人段乙为母子关系。申请人段乙出生于2014年11月14日。2015年农历正月十七,申请人段乙的父亲因在水库意外溺水身亡。后来,申请人段某义由被申请人的祖父抚养长大。2015年5月,被申请人肖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段B的祖父请求富源县公安局协助寻找。申请人段乙申请宣告肖失踪后,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发布寻找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目前公告期已满,被申请人肖某仍下落不明。
抚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肖某于2015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五年二年多。本院受理案件后,还依法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员。是的,被申请人肖某在法定公告期间并未出庭,依法应认定为失踪。申请人段B作为被申请人肖某的儿子,对肖某拥有合法权益。现其申请宣告肖某失踪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回顾二
被申请人潘某与申请人王某某为母女关系。申请人王阿出生于2003年3月4日。2006年,申请人王阿的父亲不慎在村前的池塘里溺水身亡。后,申请人王某由被申请人潘某抚养长大。2010年3月,被申请人潘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王某申请宣告潘某失踪后,富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寻找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目前公告期已满,被申请人潘某仍下落不明。
富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潘某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八年,两年多了。本院受理案件后,也依法发布公告寻找其下落。被申请人潘某作为身份不明的人,在法定公告期间并未出现,依法应认定为失踪。申请人王A作为被申请人潘某的女儿,对潘某拥有合法权益。现其申请宣告潘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规定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具体分析
1、宣告失踪必须满足四个条件:
第一,必须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失踪时间必须至少持续2年;
第三,申请必须由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如果没有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宣布该公民失踪;
第四,利害关系人申请下落不明者失踪,必须向下落不明者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失踪者的财产保管人是谁?
失踪人员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保管人的人管理。
因监护发生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监护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担任监护人。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利。财产保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失踪人员的债务怎么办?
失踪人应缴纳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如果失踪者再次出现怎么办?
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人员的宣告。
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相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4、失踪者与其另一半的婚姻关系是否自愿解除?
被宣告失踪后,失踪者与其另一半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配偶一方想再婚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温馨提示:
法院宣告公民失踪,是根据该公民在一定期限内下落不明的事实作出的法律认定。其目的是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性,保护失踪人的利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兴趣。判决宣判后,公民重新出现的,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原审法院撤销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来源:富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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