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费规定多少钱一个小时(广州劳动法加班费规定)
第一种情况
为了加快诉讼速度,避免举证困难等问题,有的法院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这种方法的不合理性是非常明显的。不仅违反了法律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标准的规定,而且多次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第二种情况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标准,且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有的法院会按照约定金额计算加班费,有的法院会计算加班费根据基本工资支付工资。加班费。这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合理的,因为工人的工资除了基本工资外,还体现在津贴或其他形式上。根据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时,并未完全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因此加班工资的数额低于劳动者应得的数额。
第三种情况
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但没有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我们认为,从《劳动法》的规定来看,加班工资计算标准高于平时工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补偿劳动者损失的休息时间,具有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因此,这是强制性的。性规范。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或者实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按照加班工资标准补足加班工资差额。基本工资。
第四种情况
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在诉讼中,可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这种情况下,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呢?一种算法是用实际支付的工资作为系统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全部工资,计算小时工资标准,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计算方法的前提是工资单所反映的工资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和报酬,即法官确信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但如果员工有证据证明实际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加班费的,则不应以此方式计算加班费。另外,按这种方式计算的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工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企业内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作的其他职工的工资标准计算。
第五种情况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基本工资,同时还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基础。不过,除了加班费外,还发生活费、津贴、奖金。那么,补贴、津贴、奖金是否应该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呢?我们认为,应根据补贴、津贴或奖金的性质分别判断。一般来说,补贴、津贴是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劳动的其他补偿,不随用人单位效率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应将其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奖金有多种形式。如果奖金是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发放的,则应根据员工在领取加班工资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应纳入工资范围并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支付。
第六种情况
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基本工资,没有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那么,底薪以外的补贴、津贴、奖金是否应该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呢?我们认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这种方式减少加班费,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工资报酬应纳入计算基数。加班费和奖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工人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奖金的平均数额来计算。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