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有关贪贿的司法解释最新)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其本质或关键在于“权钱交易”。因此,它具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双重属性。在当前廉政建设、惩治腐败呼声日益高涨的形势下,腐败已成为我国刑法的重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第383条规定,受贿罪的起诉标准是贪污公共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受贿数额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或者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诉的;利用赃款、赃物进行违法活动的;拒不说明赃款、财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不予追缴的;不可能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位晋升和调整。根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对受贿罪的量刑,是在对索贿罪从重处罚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余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公共资金;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立案调查的;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拒不查明赃款、财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追缴无效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位晋升和调整。收受贿赂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收受贿赂数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诉的;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拒不说明赃款、财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追缴无效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位晋升和调整。收受贿赂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收受贿赂数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或者行政处分的;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诉的;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拒不说明赃款、财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追缴无效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位晋升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三条在上述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死刑”。即“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刑法》条、第383条、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犯罪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主动返还赃物或者避免、减少发生等情形的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可以缓期二年执行。如前所述,关于“可以判处死刑”的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第三条已经规定了“或者死刑”。第四条单独规定“可以判处死刑”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以及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规定了对腐败犯罪适用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说,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其他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处罚情节的,可以缓期二年执行死刑。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可以判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量刑标准。2.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返还赃物,避免或者减少损害后果发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项所列情形;有规定情形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和其他情节,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无期徒刑是介于立即执行和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新的执行措施,而不是一种新的刑罚类型。只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比一般的缓刑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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